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9911號債權人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依民法第323條及台灣高等法院56年法律座談會
決議受償順序利息、本金、違約金。就違約金部份不得請求利息,請更正聲明。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書記官龍明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