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姿人
選任辯護人 何朝棟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速偵字第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姿人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扣案之白色手提紙袋壹紙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款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許雅玲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應適用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