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小字第306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郭甄育
被 告 李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26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七萬七
千三百十六元,及其中新台幣七萬五千三百十六元」之記載,應
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七萬七千三百十六元,及其中新
台幣七萬五千五百十六元」。
理由
壹、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貳、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參、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