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9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996號
上 訴 人  黃富源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嘉淩 間確認支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15,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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