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7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湘婷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838號),本院應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林湘婷被訴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林湘婷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 雷椏棋 具狀撤回對被告林湘婷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