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簡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簡字第26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即 廖幸之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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