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原名 王敏君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721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1月29日下午2時5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玉聰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零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萬肆仟伍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
卡帳單資料查詢表、信用卡消費帳單明細查詢表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