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583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5839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1月29日上午10時3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零肆佰伍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拾貳萬陸仟玖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就前項金額中之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部分,應與被告丁○○連帶給付。
訴訟費用由被告丁○○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丁○○為正卡持有人,被告甲○○為附卡持有
人,分別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消費額累
計查詢單、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表及消費帳單明細查詢表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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