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586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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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青芳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586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1月29日下午2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志豪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壹仟零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綜合約定書、現金貸款交易明
細查詢、現金貸款融資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
供斟酌,本院依調查前開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簽訂之綜合約定書第一篇第七
條、第三篇第十條約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未償還之借款本金、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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