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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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曉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曉楣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俱係仿冒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份(見警卷第68、81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另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5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警扣押,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見警卷第14至17頁)附卷可憑,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其中110元係員警因蒐證支付予被告費用,依刑法第38條之3規定意旨,仍不影響權利人原來可以主張之權利)。至於被告雖與商標權人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且被告亦賠償5萬元予上開商標權人公司等情,有陳報狀及和解契約書等件(見偵卷第23至25頁)在卷可佐,然尚有其他商標權人並未與被告和解,但同樣遭受損失,且以本案扣案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認定販賣之時間,認諭知沒收扣案之款項,並不會使被告面臨重複追償之不利益,並無過苛之虞,同併說明。又本件聲請人雖漏引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40條第2項規定,惟此無礙本院依職權補充法條。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欣妍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peppapig商標圖樣之裝飾品38件(含警方蒐證購得10件)2仿冒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peppapig商標圖樣之緞帶3件3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裝飾品720件4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緞帶7件5現金(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