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厚國(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參公克,含包裝袋)及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針筒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厚國涉犯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海洛因1包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針筒1支,俱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8日4時40分許,被其母親 蔡温鳳連 發現
其倒臥於高雄市○○區○○路0段0巷0號住處廁所內,且無生命跡象而報警處理,而被告所涉犯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因被告已於110年9月8日死亡,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38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
㈡而上開案件扣得之粉末檢品1包,送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1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08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8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另扣案之針筒部分,經送檢驗結果,轉碼編號B00000000號針
筒,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96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95頁)存卷可參,足認該注射針筒殘留有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確係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毀,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