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4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4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05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丙○○竊盜,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07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5年10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竊得如附表所示之「 其昌 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等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之 白鐵 鐵櫃等物。
二、證據:
(一)被告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甲○○於警詢、偵查中之具結證述;證人 陳淑娟 於警詢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尚專企業社收受物品舊貨五金廢料或廢棄物登記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竊盜時間│竊盜地點│竊盜物品│被害人│├──┼──────┼───────────┼─────┼────┤│1│96年5月20日│桃園縣八德市○○路○○號│白鐵鐵櫃1│其昌照明│││晚間11時30││個│股份有限│││分許│││公司│├──┼──────┼───────────┼─────┼────┤│2│96年5月28日│桃園縣八德市○○路600│鐵櫃1個│甲○○│││凌晨4時30分│號對面│││││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