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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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即 李秋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7年4月7日對相對人所發新市郵局第75號存證
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7年4月7日以新市郵
局第75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惟上揭存證信函經以「招領
逾期」為由,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
情。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一份、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各
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