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13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乙○○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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