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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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136號
原 告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鼎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迪戎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仟捌佰貳拾伍萬柒仟壹佰叁拾
陸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
肆萬捌仟陸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方式:
一、請求遷讓房屋部分: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90,444元x12
月÷10%=34,853,28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
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二、請求返還停車位部分:每月租金3,500元x12月x10=2,100,00
0元(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
三、請求積欠租金部分:1,303,856元
四、以上合計為38,257,136元(34,853,280元+2,100,000元+
1,303,856元=38,257,136元)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