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陳明義 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甲○○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核通過,准予法律扶助為由,提出該分
會通知書、審查文件及民事起訴狀繕本等以為釋明,聲請訴
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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