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一、台 呂王慎王保重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上訴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649號上訴人呂王慎訴訟代理人 邱佩芳 律師被上訴人王保重
王聖 鋐王聖譯 王聖馨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劉建畿 律師 林宜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35號),提起一部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二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本金以新臺幣212萬272元計算,自民國107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如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部分,原審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竟併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廢棄此部分原判決。依上說明,其該部分之上訴自難謂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王金龍法官王本源法官許秀芬法官蕭胤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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