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緯具保人李美玉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美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李美玉因被告李俊緯傷害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並命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應訊,被告均未到庭,再經本院派警拘提,亦無法拘提被告到案,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本院送達證書2紙、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鄭淳予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鄔琬誼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