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原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陳俊賓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2樓被
博家賢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交簡字第5號(原案號:111年度原交易字第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米慧
法官林翠珊
法官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筱芸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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