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819號聲請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2年1月3日、112年2月2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10日內釋明聲請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支票之付款人,並提出由票據權利人為通知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該通知已分別於民國112年1月6日送達、112年3月1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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