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13號原告 蔡清斌
黃珮茹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嘉鈴 律師被告 林美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6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莊惠真
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曜晨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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