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32號

債權人雲林縣崙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崇明

債務人 陳長興陳新春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新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8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新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