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小字第3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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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虎小字第31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   告  吳金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抗辯其入監服刑,家人曾為其代繳新臺幣(下同)1萬多元
,不明瞭為何積欠之電信費會算到民國102年,且其在監服刑又
經濟困窘無力償還,希望與原告協調和解等節,惟被告就其部分
欠繳金額已清償乙節,並未提出積極證明以佐其說,且亦未舉證
原告請求之金額未扣除其已清償部分;又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將截至民國102年10月31日止,被告積欠之電信費86,588
及利息等債務,於102年10月31日讓與原告,此有原告提出之10
9年8月5日補印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在卷可憑,是被告在102年
10月31日債權讓與前已經債務清償遲延,原告受讓本件債權並請
求自102年11月1日起計遲延利息,尚非無據;至被告在監服刑
、經濟困窘,僅屬債務履行能力之問題,當不影響其依約應負之
清償責任,所辯均難憑採。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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