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57號
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韓宗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2年8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