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小字第4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小字第4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0年度苗小字第497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被告 林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3,733元,及自民國(下同)9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2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2月25日起至95年7月11日止,按上開利率10%,並自95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