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5號原告 陳泰合 被告 梁洺豪
王柏揚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江文玉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