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60號上訴人即被告鼎豐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淑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津碩 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6,2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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