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30號聲請人嘉義縣政府
1號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己○○
313庚○○
4弄1乙○○○辛○○甲○○○壬○○
號丙○○
巷15丁○○
72號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業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488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己○○、庚○○、乙○○○、辛○○、甲○○○、壬○○負擔百分之三,餘由相對人丙○○、丁○○負擔,即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二、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如附表二計算書所示金額,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許龍崑附表一: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94年9月12日由聲請人││││預納│├────────┼───────┼──────────┤│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95年3月25日由聲請人│││││預納││├────────┴───────┴──────────┤│總計:14,171元│└───────────────────────────┘
附表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編號│姓名│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應負擔金額│││││(新台幣)│├──┼─────┼─────────┼────────┤│1│己○○│百分之3│6人平均分擔425│││庚○○││元,己○○分擔│││乙○○○││70元,庚○○、│││辛○○││乙○○○、簡彩│││甲○○○││鳳、甲○○○、│││壬○○││壬○○各分擔71元│├──┼─────┼─────────┼────────┤│2│丙○○│百分之97│2人平均分擔13746│││丁○○││元,各分擔68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