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65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被告 黃信嘉 即 黃崇育 之繼承人
張蕙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本於繼承法律關係及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關係提起本訴,依原告提出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第14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約定以臺灣台北地法院為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