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95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信嘉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5,576元【計算式:本金721,473元+利息4,103元=725,5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余佳蓉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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