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60號聲請人 范春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吳佩玉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華升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97年1月8日5萬元AL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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