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國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0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國和就被訴公共危險部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至被告另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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