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97號原告 陳禹瑈 (即 陳憶芬 )訴訟代理人 李俊達 律師
郭蕙蘭 律師複代理人 楊啟弘 律師被告法國小鎮香堤E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佳欣 訴訟代理人 簡永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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