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清繡 清算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英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分別予以公告在案,茲管理人已於本件最後分配完結時,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有管理人102年7月26日99板清算仁字第4號函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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