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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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7332號債權人 戴許草 花債務人 高水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及年息為何,亦未提出支票九張之退票理由單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7月1日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11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然債權人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