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22號聲請人傑美特藝印刷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建宏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貴卿┌──────────────────────────────────────────────┐│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金利鋐企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北屯分│100年1月15日│28,980元│CN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