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 陳東屏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此於刑事裁定文字有類此情形者,亦應可類推適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將受刑人甲○○之姓名誤繕為陳東屏,為顯然之錯誤,顯係誤寫,且觀之原裁定之當事人及理由欄內關於受刑人之姓名均正確記載為甲○○,故本件原裁定主文之更正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之本旨。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夜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