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0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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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05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張苑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文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金新台幣104,854元之息日是否有誤?(107年2月無31日)
二、貴公司違約金請求與契約不符,請確認(依契約所載,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數為九期,又於債務人未依支付命令給付完畢前,均處於違約狀態)。
三、債務人張文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