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61號原告 洪邱美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邱玉珠 等22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先定期命補正。經查:
㈠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
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此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項及第77條之6可資參照。
㈡本件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訟爭土地擔保債權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惟訟爭土地,僅台南市○○區○○段○○○○○○號土地之價額依公告現值核算達1,194,240元(計算式:18.66×64000×=0000000),顯已高於前者,遑論加計其餘土地之價額,是本件以訟爭土地擔保之債權額為低,應以此債權額60萬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徵收裁判費6,500元。
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6,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