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33號上訴人茂銓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茂林 上訴人與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因106年度建字第33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83,3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2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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