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3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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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23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靖達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6年度撤緩偵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靖達涉犯刑法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朝弘起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令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