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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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69號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榮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園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80,9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9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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