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65號原告 范祥銘
范育嘉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許曉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關於原告范祥銘、范育嘉及許曉妮分別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860,124元、1,090,223元及2,307,354元,就原告范祥銘、范育嘉及許曉妮分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11,890元及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曾盈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