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79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79848號債權人 胡梅蘭 債務人 陳美蘭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傅炎明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陳美蘭於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陳美蘭、傅炎明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中正區、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