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6號原告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慧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茵普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叁仟捌佰捌拾陸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