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580號原告 柯家芸 被告 陳緣溱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01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