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97號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虎豹王三代電動玩具機檯一台(含IC板一塊)、現金新台幣一千零五十元,均沒收。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二、聲請意旨以: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19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虎豹王三代電動玩具機檯1台(含IC板1塊)、現金新台幣1,050元,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三、本院核對卷證資料後,認為檢察官之聲請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輝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