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聲字第一0六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丙○○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肆佰伍拾肆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以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0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丙○○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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