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朴簡字第九九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耀琦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下午十四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盧鳳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