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小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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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二五О號
  原   告 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春元精品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告訴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萬零七百四十八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標的
貨款給付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同年十二月十八日,
兩次向原告共批進美容護理墊(下稱系爭護理墊)三十組,原告為促進系爭護理
墊之銷售,並隨同附上三用皮夾(下稱系爭皮夾)三十組,雙方約定被告須售出
系爭護理墊一組,方得送出系爭皮夾一組,嗣後被告將系爭護理墊退回時,竟未
隨同退回系爭皮夾三十組,該三十組皮夾之價值總計為新台幣(下同)七千五百
元,應由被告給付;㈡被告復積欠薰衣草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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